电离辐射料位计国家标准 GB 11923-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术语与符号
4.
产品分类
5.
技术要求
6.
试验方法
7.
检验规则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电测量部件应有铭牌,铭牌上标出:
a.制造厂名和厂标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产品制造日期、编号或生产批号
8.1.2 源部件应有放射性标志或铭牌,铭牌栏目中至少应有:
a.放射性核素名称;
b.放射源活度及其测定时间;
c.源容器屏蔽性能的级别;
d.源部件编号
栏目可根据使用现场的情况进行增补。
8.1.3 防爆部件的铭牌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规定。
8.2 包装
8.2.1 电测量部件、探头和测量头安装架的包装应符合ZBY003的要求,包装箱内随带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装箱单、随机备件或附件清单、安装图及气体有关的技术资料。
8.2.2 带有放射源的源部件的包装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包装箱内随带放射源的说明书,箱外标志应符合GB 190 的规定。
8.3 运输
放射源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进行运输。托运时,必须净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查并获得认可证书。
8.4 贮存
8.4.1 料位计的贮存环境应符合表10的规定。
8.4.2 当放射源不使用时应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贮存在专门设计的放射源存放处,并由专人负责保管。